河南省建筑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河南省建筑業協會,英文名稱:HENAN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為HNC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河南省內建筑業從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秉承“服務為本、會員第一”之旨,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努力為推進全省建筑行業的改革和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遵循以民主集中制和少數服從多數及會員誠信自律管理為基本制度的民主辦會原則。
第五條 本會接受行業管理部門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政策研究、咨詢服務、業務培訓、經驗交流;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編制、發布和修訂;評估、評價、鑒定、論證;項目合作;能力等級認定;成果推廣;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出版、發行行業刊物。具體為:
(一)研究探討我省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理論和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進行專題調研,并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和管理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引導和推動建筑業企業面向市場,轉換經營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合作,推進建筑業的經濟技術合作與進步,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競爭力;
(四)積極展示建筑科技,并大力推進建筑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勞動生產力的提高,開展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培訓,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五)組織省內、外信息交流和推廣先進經驗,編輯、整理行業有關資料、文獻;宣傳會員經營活動,經批準出版行業刊物;
(六)發展同國內、外民間社團組織的聯系,開展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七)積極開展考核、評估、評價、鑒定、論證、研討、論壇、咨詢等服務活動。支持會員合法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事宜;
(九)組織發展建筑業的公益事業,開展其他有益于行業發展的活動;
(十)參與制定行規,制定團體標準和自律公約,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行為,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十一)受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負責河南省建設工程“中州杯”(省優質工程)的組織評審工作;受中國建筑業協會委托,負責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的推薦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應為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建筑業社會團體或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裝、建筑裝飾裝修和其他建筑業的企事業單位;
(五)個人會員應是取得建筑業執業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在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等。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個人會員按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五)同時在河南省建筑業協會官網完成會員注冊事宜。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并獲得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取得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并按時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
(二)連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需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且三年之內不準再次入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擬任負責人人選及會議的議題向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等額選舉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66%,差額選舉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
(四)研究審議換屆工作相關事宜;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十三)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連續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等額選舉不低于總票數的66%,差額選舉不低于總票數的50%。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常務理事連續4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本會負責人,是指本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總數原則上為5-13人;特殊情況下,可以增加人數,須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備案。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協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并應按章程的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后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任法定代表人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有關證據,可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負責協會全面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三)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凡重大事項的會議決議或紀要應由與會人員共同簽字。
第五節 監事或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1人為監事長。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二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五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六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經中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委員會批準建立中共河南省建筑業協會支部委員會。
本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
第四十九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本會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五十一條 本會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并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本會的基本情況;
(二)本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會財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本會不得接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五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范使用票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財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提議,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并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到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行業管理部門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二條 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在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3年5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并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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